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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多帳戶經理人 Z-X-N
接受全球外匯帳戶代運營、代投資、代交易
協助家族辦公室投資自治管理
自2021年3月29日起,澳洲證券與投資委員會(ASIC)發布升級版《零售場外衍生性商品發行指引》,新增「本地客戶預設規則」。
該規則要求,持牌機構僅可向被認定為「澳洲零售客戶」的主體提供槓桿式外匯合約或差價合約服務。若券商擬接納非澳洲居民,必須將其重新歸類為“海外零售客戶”,並同時滿足更高的資本充足率、風險揭露、銷售行為及糾紛調解等附加義務。由於合規成本顯著上升,多數持牌券商選擇主動退出海外客戶市場,而非調整內部製度。由此,中國大陸居民透過澳洲持牌券商開立槓桿外匯帳戶的路徑在實操層面被實質阻斷。
需要明確的是,上述限制並非源自於法律層面的禁止。澳洲《公司法》及《反洗錢法》並未限制非居民開立帳戶。中國公民憑有效護照、住址證明及稅號聲明,仍可在澳洲商業銀行或投資銀行開設多幣種帳戶,進行即期結售匯、外幣定存或低風險債券投資。然而,槓桿式外匯交易屬於高風險零售衍生品,券商若接納海外客戶,需承擔額外監管責任,因此普遍採取拒絕策略,導致該類業務對非居民事實關閉。
目前在中國境內市場上,部分平台仍以「ASIC監管」作為宣傳點,實質則透過開曼群島、瓦努阿圖等離岸實體經營,其客戶資金不受澳洲法律保障。一旦平台出現資金風險或交易糾紛,ASIC通常以「無管轄權」為由拒絕介入,投資者只能透過離岸司法程序維權,成本高且勝訴機率低。此外,有市場傳聞指出,部分所謂「澳洲平台」實際由境內團隊控制,採用類資金盤模式運作,透過贈金、保本收益及多級返傭等方式吸引投資者,存在較大詐欺風險。
綜上所述,澳洲法律並未禁止中國公民參與外匯市場,但透過持牌券商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的路徑已被「實質阻斷」。對境內投資者而言,除銀行提供的即期結售匯及外幣存款業務外,目前缺乏受澳洲法律有效保護的正規槓桿外匯開戶管道。如仍擬參與相關交易,應先核實平台實際監管主體、資金託管機制及爭議解決路徑,並充分評估離岸司法救濟的可行性與法律成本。
在外匯投資的雙向交易領域,即便是具備豐富經驗與穩定獲利能力的成功交易者,也普遍認為一般民眾想要涉足這一領域並實現有效盈利難度極大。
這一認知並非主觀臆斷,而是源於金融投資領域本身的複雜性,以及傳統社會語境下普通民眾對金融投資形成的固有認知偏差——在多數普通民眾的認知中,金融投資與「騙局」幾乎劃上等號,核心原因在於他們缺乏專業的金融知識儲備,無法洞悉金融投資背後複雜的運作邏輯與細節門道。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對金融投資的困惑與無力感並非僅存在於一般民眾群體,即便是深耕業的專業投資者,也時常會感受到金融投資領域暗藏的各類套路,進而陷入力不從心的境地。
僅以外匯投資雙向交易的細分品類來看,其涵蓋外匯期貨、外匯選擇權、外匯現貨等多個領域,每個細分品類都具備獨特的交易規則、市場波動邏輯與風險控制體系,想要對其中某一個品類形成深入認知並熟練掌握交易技巧,就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與精力進行研究,更遑耕詔攢愷蓋所有細分市場。
金融投資領域的複雜性與不確定性,在數位資產領域表現得特別突出,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數位資產的發展歷程就是典型例證。比特幣剛出現時,全球多數地區均對其採取禁止態度,谷歌等國際巨頭也曾明確出台政策,禁止投放與比特幣投資相關的廣告,比特幣甚至在一段時間內成為行業內的敏感詞。然而,這一局面隨後出現轉折,美國政府明確認定比特幣的合法性,有觀點認為,這一決策背後可能隱含著借助比特幣鞏固美元全球貨幣地位的考量——從理論層面來看,若美國存在對外債務,例如欠日本一萬億美元,若能透過比特幣完成債務清償,本質上屬於無償的操作。但多數大國並未跟進這項態度,反而紛紛推出禁令限制比特幣等數位資產的流通,核心原因在於各國意識到,穩定幣、比特幣等數位資產可能會幹擾本國貨幣的流通秩序,甚至成為國際資本掠奪本國財富的工具。與之形成對比的是,多數小國並未出台相關禁令,這並非源於對數位資產的認可,而是由於這些國家經濟體量較小,穩定幣、比特幣等數位資產對其本國貨幣體系與經濟格局的影響有限,這種影響差異從各國的經濟體量對比中即可一目了然。事實上,從金融邏輯來看,數位穩定幣的核心屬性在於“穩定”,而這種穩定的實現本質上依賴於與某一強勢貨幣的綁定,港元便是典型的具有穩定幣屬性的貨幣,長期以來,港元與美元始終維持在7.8的固定匯率區間,這一長期穩定的匯率也印證了穩定貨幣的穩定貨幣。
回到金融投資對一般民眾的影響層面,「金融投資即騙局」的認知並非空穴來風,即便對於成功的外匯投資人而言,也可能面臨類似「被欺騙」的困境。舉一個現實層面的例子,若有投資者花費多年時間深耕數字幣或穩定幣領域,透過持續研究與實踐掌握了成熟的交易策略,甚至能夠依靠相關交易實現穩定盈利、維持生計,但此時若相關監管政策發生轉向,將數字幣或穩定幣交易認定為非法,那麼該投資者多年的經驗積累與投資者都將付諸東流,這種情況會造成強烈的感覺。
筆者本身的投資經驗也印證了外匯投資領域的現實困境。早年筆者依賴外貿工廠起家,後續受外貿產業下行影響,手上累積的大量外匯資金失去了傳統的增值管道,便順勢進入外匯交易領域。經過20年的深耕與研究,筆者逐漸掌握了外匯交易的核心邏輯,形成了穩定的獲利模式,即便是大資金長線投資,也能有效規避風險、實現穩健收益。但在與外匯經紀商的合作過程中,筆者感受到了明顯的態度轉變:初期大資金入金時,由於經紀商普遍認為數十萬美元的資金最終會因投資者虧損、止損或爆倉而流入自身賬戶,因此始終保持熱情接待的態度;但隨著筆者穩定盈利模式的形成,經紀商既無法通過冷筆收益來通過這種收益,也能逐漸收割資金,逐漸收穫資金逐漸的資金更有甚者,當筆者計畫再次大筆入金擴大投資規模時,經紀商開始要求提供詳細的資金來源證明,這種要求本質上並非出於合規監管的必要,而是一種變相刁難,目的是阻礙筆者的入金操作。
基於上述產業現況與個人經驗不難發現,外匯投資交易不僅對一般民眾而言充滿陷阱與騙局,即便對於已經取得成功的投資人來說,同樣面臨許多不公與困境。這種困境之下,成功的外匯投資者彷彿成了背著滿滿一麻袋美元和歐元的“棄兒”,即便擁有穩定的盈利能力,也始終面臨全球各類外匯經紀商的驅趕與刁難,難以獲得公平、順暢的投資環境。
結論-外匯交易市場的繁榮離不開龐大投資者群體的支撐,而香港本土人口基數不足1000萬,難以承載眾多有實力的外匯經紀商持續運營,失去中國內地龐大投資者群體的核心支撐後,香港外匯經紀商陣營持續收縮,行業頹勢較為明顯。
在外匯投資雙向交易場景中,需明確區分香港外匯經紀商相關業務的合規邊界,其中2019年6月17日香港證監會發布的專項監管通函是核心界定依據-該通函的監管約束重點指向香港經紀商的遠程攬客及在中國大陸內開展的相關業務,並否定地遵守規則,並否定地行使香港經紀商的環境代理和在中國大陸銀行的固定性相關業務,並否定內規行事,並否定內準地執行個人法律與在中國大陸流動性的實際關係規則,並未就符合實際監管行動的情況,
具體來看,2019年6月17日發布的這一專項監管通函,針對香港轄區內所有持牌法團作出了明確的監管警示,清晰劃定了兩類核心違規行為的禁止範圍:一方面嚴禁持牌法團透過遠程攬客等方式直接在中國大陸境內開展未經相關監管部門核准的外匯債券外保證交易,另一方面持有此類投資者。該專案通函的發布,不僅標誌著香港監管機構對跨境外匯保證金交易業務監管態度的明確化,更成為後續限製香港外匯經紀商向中國大陸公民提供相關違規外匯服務的核心監管起點,為跨境外匯交易領域的合規監管奠定了基礎基調。
需要著重釐清的是,香港證監會的上述禁止性監管要求,並未否定內地居民親臨香港開立合規外匯交易帳戶的合法性,此類開戶交易行為只要滿足雙重合規要求,即可依法開展。但從目前香港外匯交易市場的實際發展態勢來看,即便存在合法開戶的路徑,香港外匯交易中心已呈現「實存名亡」的顯著特徵,這一判斷並非主觀唱空,而是基於市場主體變遷數據與實際營運現狀的客觀結論——外匯交易市場的繁榮離不開龐大投資者群體的支撐,而香港本土人口基數不足1000萬,難以承載眾多有實力的外匯經紀商持續運營,失去中國內地龐大投資者群體的核心支撐後,香港外匯經紀商陣營持續收縮,行業頹勢較為明顯。
從具體市場案例來看,香港外匯經紀商的退出與轉手潮已成為行業常態:最早如香港福匯FXCM以3600萬美元的價格轉賣給樂天證券,後續2025年香港盛寶SAXO正式退出香港市場,2026年1月GMO也將完成轉手勢至香港REMI計算機的萎縮流程進一步印證流程進一步印證了。若查閱香港證監會官方網站公示的第三類槓桿式外匯交易持牌機構名單,可發現當前剩餘的持牌機構數量已大幅縮減,且留存機構普遍存在服務質量欠佳、交易費用偏高、運作體制僵化等問題,即便部分機構推出免費開戶政策,也難以吸引投資者參與,市場活力持續低迷。
值得關注的是,香港金融領域曾試圖借助數位貨幣相關業務重振香港金融市場活力,但這一方向也受到監管政策的明確約束——2025年12月中國政府數十個部門聯合發布聲明,明確將穩定幣等數位貨幣界定為非法範疇,這一監管表態進一步壓縮了香港金融市場的轉型空間。綜合來看,當前香港外匯投資交易市場已陷入「一潭死水」的停滯狀態,這是基於市場數據與行業現狀的客觀事實,而香港未來外匯投資交易市場的發展結局仍存在較大不確定性。同時,即便內地居民選擇親臨香港開立合規外匯交易帳戶,仍需嚴格遵守中國大陸地區的相關監管規定,資金的跨境進出需嚴格遵循內地外匯管理要求,例如遵守個人每年5萬美元的購匯及結匯額度限制,嚴禁透過虛報資金用途、分拆交易等違規方式規避監管,此類行為不僅可能導致資金進出受阻,更可能觸碰內地法律紅線,引發相應法律風險,這也是相關投資者需持續關注的核心合規要點。
2019年6月17日通函針對遠程攬客,並未否定內地個人在港現場開戶的合法性。
在雙向外匯槓桿業務中,香港證監會僅禁止持牌機構“跨境主動展業”,並未限制內地居民本人赴港開戶;只要投資者肉身出現在香港並完成面簽,即可依法取得香港證監會第三類牌照經紀商或持牌銀行提供的保證金交易服務。 2019年6月17日的通函針對的是經紀商在內地「遠程攬客」行為,並未否定內地個人在港現場開戶的合法性,後者與通函紅線處於不同的監管維度,因此仍被保留為合規通道。
然而,合法開戶不等於零約束。投資人必須同時符合香港與內陸兩套並行規則:在港側,只能接受持有第三類槓桿式外匯牌照且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的機構服務,客戶資產須獨立託管於指定信託帳戶,公司年報與資本充足率資訊可在香港遵證監會官網即時核驗;循每人每年等值五萬美元的購匯額度,用途欄需如實填報為「因私旅遊」或「境外投資」等可核驗項目,禁止透過親友分拆、虛假貿易、虛擬貨幣場外兌換等方式規避額度,否則內地外匯局可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啟動行政處罰,第三十九條啟動行政處罰。
實操層面,開戶文件除內地身分證、港澳通行證外,通常還需三個月內的住址證明及資金來源說明,以透過香港反洗錢盡調;完成面簽與風險揭露後,交易端僅可在香港IP環境下登錄,若係統偵測到使用者長期於內地下單,券商有權依據通函精神結凍地址。簡言之,現場開戶給內地居民留下了一條法律縫隙,但縫隙兩側佈滿額度、用途、地址、IP、稅務申報等多道感測器,任何一步越界都會觸發跨境監管連動,把「合法開戶」瞬間轉為「違規交易」。
任何香港外匯經紀商未經中國內地核准,不得直接或間接在內地進行雙向外匯保證金交易,始於2019年6月17日。
2019年6月17日,香港證監會向全體持牌法團發出通函,首次以書面形式劃定紅線:任何香港外匯經紀商未經中國內地核准,不得直接或間接在內地開展雙向外匯保證金交易,亦不得為內地投資者提供開戶、報價、清算、營銷等輔助服務。該通函將「禁止跨境零售外匯槓桿」從監管默契轉化為成文禁令,成為後續所有收緊政策的原點。
此後,香港證監會與內地外匯、公安、網信部門形成信息互換與聯合執法機制,對違規展業實施“一案雙罰”,既吊銷香港牌照,又移送內地立案;對通過離岸主體、加密通道或“白標”技術繼續招攬內地客戶的行為,同步追加刑事追責與網站屏蔽。六年多來,儘管市場不斷嘗試用數位貨幣通道、跨境理財通、社交跟單等模式迂迴突破,但監管邏輯始終未偏離2019年通函確立的「未經核准即禁止」這一核心立場。
隨著《外匯管理條例》修訂、資料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出台以及兩地證監會備忘錄升級,禁止性要求已從單一業務禁令擴展為涵蓋反洗錢、資料跨境、廣告行銷、伺服器部署的全鏈條合規框架,持續抬高違規成本並壓縮套利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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